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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安徽合肥钟楼支行通过非法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达到逼迫举报人销毁建行的违法证据
有关建设银行安徽合肥钟楼支行通过非法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达到逼迫举报人删除拍摄的建设银行涉嫌违法的视频,建设银行安徽省行扣押信件达到拒绝处理违法违纪问题的公开举报信1. 2018.8.8举报人拍摄建设银行钟楼支行涉嫌违法行为的视频后,建设银行钟楼支行通过非法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举报人删除拍摄的钟楼支行违法的视频,达到销毁其违法行为的证据的目的。2018.8.8钟楼支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能够证明钟楼支行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有主观故意:(1)柜员说“钟师傅,不要让他走”后,两名保安迅速移动到信访人周围。(2)多名银行员工围堵信访人。
(3)信访人走到大厅出口时,一名员工用身体挡在信访人和大厅出口之间,且此员工拒绝离开。
(4)信访人告知银行员工自己要离开并要求银行员工将已经下拉的卷闸门拉开,卷闸门不但没有拉开反而再次降低。(5)一名女性员工多次告知“删除视频可以离开”。(6)一名男性员工告知“你把东西删掉不就能走了嘛,你把东西删掉,这很简单”。(7)运钞车来后,由于此时非银行工作人员不能在大厅内,这时一名员工告知举报人“可以离开”。
举报人在被钟楼支行限制人身自由时间段内,要求钟楼支行联系公安部门、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都遭到钟楼支行拒绝,而钟楼支行在2018.8.8前后都有通过司法途径起诉客户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可以向司法机关查询钟楼支行作为原告的案件的相关内容),所以钟楼支行当时明确知晓其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2. 建设银行钟楼支行等单位、组织违背举报人意愿,通过非法获取的举报人住址于2020年8月10日、13日、14日等时间多次到举报人家骚扰举报人,对举报人举报钟楼支行、钟楼支行行长等相关单位、个人进行报复,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银监发【2012】13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条款和监管部门规定。举报人认为:钟楼支行等单位、组织2020年8月多次到举报人家的目的不是回复举报人,是打击报复举报人。理由如下:(1) 举报人在2018年开始就多次明确告知钟楼支行、钟楼支行纪检监察组等单位、个人,拒绝见面。如果是回复举报人不可能违背举报人意愿,回复行为也不可能没有法律、纪律支持。举报人要求给出必须见面的依据,钟楼支行等单位、组织至今拒绝给出所依据的任何依据。(2) 钟楼支行在2018.8.8事发当天和2019年明确承诺将书面文件给举报人。不可能通过见面回复,拒绝出具书面文件应该给出拒绝所依据的法律条款。(3) 2020年2月举报人通过电话联系13966721667索要结果,其通过电话明确告知已经将结果通过其他渠道回复举报人了。钟楼支行和钟楼支行纪检监察组不可能在2020.8再次回复举报人,在举报人索要调查结果和处理结论时应当给出“通过其他渠道回复”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等证据。2020.8距离钟楼支行2018.8.8事发已经超过了2年,不管是投诉、举报还是信访都已经超过了最长处理时限。(4) 2020.2开始举报人多次联系钟楼支行等单位组织13966721667和13965050716索要此前承诺的投诉、举报、信访结果的文件,其都拒绝回复。举报人在2020.2电话联系被举报人13966721667被对方以现在是2020年、2019年的事情时间久为由拒绝处理,且通话中明确拒绝和举报人对话,不可能在2020年8月再次联系举报人处理2018年发生的问题。(5) 钟楼支行、钟楼支行纪检监察组在2020.8.10到举报人家时,举报人再次明确表示拒绝见面,在已经知晓举报人拒绝见面的情况下后,如果不是骚扰举报人,不可能出现2020.8.13、14两天再到举报人家敲门、围绕举报人家院子走动、从不同位置向举报人院子内张望等涉嫌骚扰、侵害举报人个人隐私的行为。(6) 钟楼支行、钟楼支行纪检监察组非法方式获取举报人的住址。其行为涉嫌违反银监办发【2016】25号第二条第五款、《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等相关条款。其非法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用于违背举报人意愿多次骚扰举报人,即使是见面回复,其流程违法,回复也属于无效回复。如果钟楼支行和钟楼支行纪检监察组回复举报人,回复举报人的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纪律规定,回复过程不应该出现涉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此条中的违法行为本身和证据已经反映到银保监会)。(7) 2020年8月钟楼支行、钟楼支行纪检监察组通过13966721667告知“只能通过见面回复”,举报人要求给出必须见面的依据,遭到拒绝。在2019年钟楼支行等单位、组织就已经咨询过法律事务部门,不可能在2020年仍然不熟悉法律、纪律流程,且至今拒绝给出举报人必须见面的法律、纪律依据。至今拒绝给出“只能通过见面回复”所依据的纪律、法律、法规条款。钟楼支行涉嫌以夏阳个人不了解法律作为理由掩盖骚扰举报人的行为,依据银监发【2012】13号文件第四条“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8) 汉语的任何内容都可以通过文字来表达。即使不通过文字表达,也可以录制视频后寄给举报人,但钟楼支行、钟楼支行纪检监察组仍然通过多次到举报人家骚扰、向举报人施压、要挟举报人等多种方式逼迫举报人见面,虚构“见面是必须的,只有见面才能把一些事情说清楚。。。。。。”并通过13966721667发送短信给举报人。(9) 举报人已经多次要求钟楼支行等单位、组织将承诺的书面文件寄给举报人,且举报人反映的问题钟楼支行和钟楼支行纪检监察组此前已经出现了口头回复和事实不符的情况。2020.8不可能再次通过记忆来回复举报人。如果口头回复举报人是看着书面文件念,直接寄给举报人就可以,不需要当着举报人面读。(10)依据《信访条例》,信访问题需要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并给出书面结论;依据银监发【2012】13号文件,投诉问题应当告知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依据纪律,举报问题需要在受到问题线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情况,一般问题3个月办结。在2020.8.10之前举报人未收到建设银行钟楼支行信访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钟楼支行未告知投诉受理情况、办结时间、联系电话等情况;钟楼支行纪检监察组未告知受理举报情况。 2018.8.8钟楼支行出现的用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方式逼迫举报人删除拍摄的其涉嫌违法视频的行为,钟楼支行纪检监察组先给出“没有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再通过捏造事实等方式对给出的伪造结论进行证明等问题查询举报人给建设银行总行的举报信和投诉信。举报人认为:汉语的任何内容都可以以书面文件方式给出。只有在存在以下目的才会拒绝通过书面文件的方式回复举报人,才会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举报人住址后多次违背举报人意愿骚扰举报人逼迫举报人见面。(1) 通过非法方式骚扰、报复举报人;(2)见到举报人后通过非法方式逼迫举报人承认钟楼支行没有“通过非法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方式逼迫举报人删除拍摄的钟楼支行涉嫌违法视频”等违纪违法行为;(3)见到举报人后逼迫举报人承认钟楼支行和钟楼支行纪检组伪造的调查结果;(4) 见到举报人后逼迫举报人放弃举报其违纪违法行为;(5)为了掩盖钟楼支行和钟楼支行纪检组伪造调查结果的行为时,不留下书面证据,把单位、组织的违纪违法行为推给个人。3. 建设银行安徽省行通过扣押信访件达到拒绝处理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通过省长信箱提交的信件2020.8发送到建设银行安徽省行,至今超过了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最长处理时限,举报人未收到应当依据《信访条例》出具的任何书面回复。